Edible soybean me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食用大豆粕。
2
引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GB 8115
粮食包装 麻袋GB 8611
油脂工业用大豆3
术语3.
1食用大豆粕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
3.1.1
高变性大豆粕(又名高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高温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大,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用大豆粕。主要用于酿造和蛋白制品等食品加工的原料。3.1.2
低变性大豆粕(又名低温大豆粕)大豆粕经低温或闪蒸脱溶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小,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用大豆粕。
主要用于组织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及蛋白制品的加工原料。
3.
2 形状 指一批大豆粕的颗粒大小,均匀度。3.
3 色泽 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气味。3.4
气味 指一批大豆粕和综合气味。3.5
杂质 指大豆粕中用眼能鉴别的大豆粕以外的物质。3.6
水溶性蛋白质百分率(%) 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溶解于水的蛋白质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3.7
氮溶解指数(NSI,%) 指水溶性氮占总氮的百分率,或水溶性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百分率。3.8
含砂量百分率(%) 指大豆粕内含有细砂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4
产品分类4.
1高变性大豆粕4.1.1
一级高变性大豆粕;4.1.2
二级高变性大豆粕。4.2
低变性大豆粕4.2.1
一级低变性大豆粕4.2.2
二级低变性大豆粕5
技术要求5.
1 原料5.1.1
应符合GB 8611的规定。5.1.2
不得含有蓖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5.1.3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5.1.4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5.2
外观质量表
1:|
项目 |
指标 |
|
形状 |
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
|
色泽 |
高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
|
低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黄白色至黄色 | |
|
气味 |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 |
5.3
质量指标见表
2:5.4
掺杂物 不得掺入谷物粉等非豆粕物质。5.5
卫生指标 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执行6 检验方法
6.
1 食用大豆粕的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6.2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6.3
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6.4
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执行6.5
水溶性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附录A执行或
式中
N1— — 水溶性氮,g ;N— —
样品中总氮,g ;N
水— — 水溶性蛋白质g ;,N
粗— — 粗蛋白质,g ;6.7
粗脂肪的测定按GB 5512执行。6.8
粗纤维素的测定按GB 5515执行。6.9
灰分的测定按GB 5505执行。6.10
含砂量的测定按GB 5508执行。6.11
杂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表
2|
指标 分类项目 |
高变性大豆粕 |
低变性大豆粕 |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
水分 % ≤ |
南方 12.0 |
南方 12.0 |
12.0 |
12.0 |
|
北方 13.0 |
北方 13.0 |
|||
|
杂质 % ≤ |
0.10 |
0.10 |
0.10 |
0.10 |
|
粗蛋白质 %(干基) ≥ |
49.0 |
46.0 |
50.0 |
50.0 |
|
氮溶解指数( NSI)% ≥ |
- |
- |
80 |
70 |
|
粗脂肪 %(干基) ≤ |
2.0 |
2.0 |
2.0 |
2.0 |
|
粗纤维素 %(干基) ≤ |
5.0 |
7.0 |
3.5 |
3.5 |
|
灰分 %(干基) ≤ |
6.5 |
6.5 |
6.5 |
6.5 |
|
含砂量 % ≤ |
0.50 |
0.50 |
0.10 |
0.10 |
注(
1)北方省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其余为南方省区。(
2)高变性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含砂量≤0.10%。6.12
掺杂物的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6.13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检验方法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查。7.2
水分、杂质、氮溶解指数(NSI)、粗脂肪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素、灰分、含砂量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7.3
产品样品扦取按GB 5490和GB 5491执行。7.4
高变性大豆粕产品的水分,执行使用方的指标,或由交收双方商定。7.5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商业部(北京、上海、武汉)粮油食品监督检验站或双方同意的检验单位复检仲裁。8
包装、运输和储存8.1
包装按GB8115执行。8.2
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8.3
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附 录 A
大豆粕中杂质的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仪器和用具A
1.1 天平 感量0.1g;0.01.gA
1.2 分样器和分样板A
1.3 分析盘A
1.4 镊子A2
操作方法 平均样品二份,各1000g左右。称重(准确至0.01g),平摊于分析盘中,用镊子拣出非大豆粕的物质,再称重(准确至0.01g)。A3
结果计算式中:W
---为试样重量,g; W1---为杂质重量,g; 双样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02%,求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附 录 B
大豆粕中掺杂物的检验方法
(补充件)
B
1 本方法适用于大豆粕中掺淀粉物1.0%以上的定性试验。B
2 原理:大豆粕中掺1.0%以上淀粉物,改变了该物质的淀粉数量和质量,试样用碱液提取,调pH至2~3,加碘液显色.B
3 仪器和用具B
3.1 磨粉机B
3.2 圆孔筛B
3.3 样品瓶B
3.4 天平 感量0.1gB
3.5 恒温水溶锅B
3.6 容量瓶100mLB
3.7 量筒10mL,10mLB
3.8 比色管25mL或试管25mLB
3.9 移液管5mLB
3.10 pH试纸1~14B
4 试剂B
4.1 0.5moI/L氢氧化钾溶液,称取固体氢氧化钾30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摇匀B
4.2 0.5moI/L盐酸溶液,量取比重1.19纯盐酸4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摇匀.B
4.3 碘溶液:称取碘化钾2.0g,溶于20mL蒸馏水中,加碘0.2g,熔解后,用蒸留水稀释至100ml,摇匀。B
5 操作方法B
5.1 试样准备:从平均样品中取50g样品,于磨粉机中粉碎,通过直径1.mm的圆孔筛,装入样品瓶中备用。B
5.2 称取试样1.0g,用蜡光纸卷着倒入100mL容量瓶中,加0.5moI/L氢氧化钾溶液10mL、摇匀,于沸水浴中加热15min(期间每隔5min摇动一次),取出冷却,用蒸馏水定量至100mL、摇匀、静置10min,然后用移液管取上层溶液5mL注入比色管(或试管)中,用0.5moI/L盐酸溶液调pH至2~3,加碘液5滴、摇匀,静置5min,对光观察溶液颜色。B
6 结果 未掺假的试样的溶液呈黄色至棕黄色,掺淀粉物的试样的溶液呈红紫色。 本试验最低检出量为1.0%,掺假越多红紫色越深。B
7 注意事项 结果颜色不易判断时,可用纯大豆粕作对照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和大连油脂工业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负责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0批准 1992-10-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