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 B 23006—85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

Kidney beans,cowpeas,bamboo beans and haricot beans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1 互混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之间互混,以及混入其他淀粉质豆类的总限度为10.0%。超过总限度的为杂菜豆、杂豇豆、杂精米豆、杂扁豆。

2 质量标准

    1.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2.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以二等为中等到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纯粮食率,%

杂质

%

水分%

色泽、气味

等级

最低指标

1

96.0

1. 0

13.5

正常

2

94.0

3

92.0

  1. 名词解释
    1. 纯粮率:除去杂质的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重量(其中有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1/2及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4. 破损粒:子叶残、横断、压扁、破碎的颗粒。
      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6.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变质的颗粒。
    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1. 筛下物:菜豆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豇豆、精米豆、扁豆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物质。
      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菜豆粒,豇豆粒、精米豆粒、扁豆粒、异种粮粒(淀粉质豆粒除外)及其他有机物质。
    4. 色泽、气味:指一批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检验方法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存运局提出。

本标准商业部粮食运局检验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粮食部部标准原016《菜豆(芸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51016批准 1986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