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挂 面 SB/T 100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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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挂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或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 碱等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517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规格

长度 180 200 220 240mm(±8mm)

厚度 0.61.4mm

宽度 0.810.0mm

3.2 净重偏差≤±2.0%

3.3 感官要求

3.3.1 色泽:正常,均匀一致。

3.3.2 气味: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3.3.3 烹调性: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等级

项目

水分,%

14.5

酸度

4.0

不整齐度,%

8.0

(其中自然断条率≤3.0)

15.0

(其中自然断条率≤8.0)

弯曲折断率,%

5.0

15.0

熟断条率,%

0

5.0

烹调损失,%

10.0

15.0

3.5 卫生指标

3.5.1 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

3.5.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规格

4.1.1 仪器

a 直尺(1mm)

b 测厚规(0.01mm)

4.1.2 步骤

从样品中任意抽取挂面10根,用直尺、测厚规分别测量其长度、宽度及厚度。计算算术平均值。

4.2 色泽、气味

采用感官检验

4.3 水分

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酸度

GB 55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净重偏差

4.5.1 仪器

秤:最大称量10kg

4.5.2 步骤

随机抽取样品10包,称量、计算净重偏差。

P=(CJ)/J×100……………………………………………………………………(1)

式中1P—净重偏差,%

C—样品重量,g%

J10包样品标志重量,g

4.6 不整齐度、自然断条率

4.6.1 仪器

天平:感量0.1g

4.6.2 步骤

抽取样品1.0kg,将有毛刺、疙瘩,并条扭曲和长度不足规定三分之二的挂面检出称重,计算不整齐度。

Q=Mq/G×100…………………………………………………………(2)

式中:Q—不整齐度,%

Mq—不整齐面条重,g

G —样品重量,g

将上述不整齐度中的长度不足规定长度三分之二的挂面检出称重,计算自然断条率。

Z=Mz/G×100……………………………………………………………………………(3)

式中:Z—自然断条率,%

Mz—检出的断挂面重,g

G—样品重量,g

4.7 弯曲断条率

抽取面条20根,截成180mm,分别放在标有厘米刻度和角度的平板上,用左手固定零位端右手缓缓沿水平,方向向左移动,使面条弯曲成弧形,未到规定的弯曲角度折断,即为弯曲折断条。

挂面厚度(mm) 弯曲角度

0.9 25°

0.9 30°

U=N/20×100………………………………………………………………(4)

式中:U—弯曲折断率,%

N—弯曲折断的挂面根数。

4.8 熟断条率及烹调损失

4.8.1 仪器

a.烘箱

b.可调式电炉:1000W

c.秒表

d.天平:感量0.1g

e.烧杯:100mlL2个,250mlL2

f.容量瓶:500mL

g.移液管:50mL

h.玻璃片2(100×50mL)

4.8.2 步骤

4.8.2.1 烹调时间测定

抽取挂面40根,放入盛有样品重量50倍沸水的1000mL烧杯(或铝锅)中,用可调式电炉加热,保持水的微沸状态,从2分钟开始取样,然后每隔半分钟取样一次,每次一根,用二块玻璃片压扁,观察挂面内部白硬心线,白硬心线消失时所记录的时间即为烹调时间。

4.8.2.2 熟断条率检验

抽取挂面40根,放入盛有样品重量50倍沸水的1000mL烧杯(或铝锅)中,用可调式电炉加热,保持水的微沸状态,达到4.8.2.1所测烹调时间后,用竹筷将面条轻轻挑出,计算熟断条率并检验烹调性。

S=Ns/40×100…………………………………………………………………(5)

式中:S—熟断条率,%

Ns—断面条根数。

4.8.2.3 烹调损失测定

称取约10g样品,精确至0.1g,放入盛有500mL沸水(蒸馏水)的烧杯中,用电炉加热,保持水的微沸状态,按4.8.2.1测定的烹调时间煮熟后,用筷子挑出挂面,面汤放至常温后,转入5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吸50mL面汤倒入恒重的250mL烧杯中,放在可调式电炉上蒸发掉大部分水分后,再吸入面汤50mL,继续蒸发至近干,放入105℃烘箱内烘至恒重,计算烹调损失。

P=5M/[G×(1W)]×100………………………………………………………(6)

式中:P—烹调损失,%

M100mL面汤中干物质,g

W—挂面水分,%

G—样品重量,g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3条,检验方法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产品按批量进行检验,以每一工班为一批在工厂库房中取样,每批量抽样5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00kg

5.3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即为合格品。

5.4 产品应有出厂验收制度,如对质量发生异议可立即与工厂协商解决,或双方会同抽取样品送交检验部门仲裁,以其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按GB 7718执行。

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及地址;

c.净重(g)

d.生产日期及批号;

e.商标;

f.配料表;

g.食用方法;

h.保存条件、保存期限或保质期。

6.2 包装

6.2.1 包装分纸装、塑料袋装、盒装三种形式

6.2.2 包装材料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6.2.3 各种包装必须整齐美观、不松散,无破损。

6.3 运输

6.3.1 挂面运输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装具,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

6.4 储存

6.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

6.4.2 保质期:三个月。

6.4.3 保存期;可根据生产季节、不同地区由生产单位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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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中华、徐宝朝、居然、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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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92-08-14批准 1992-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