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便 面 代替 GB 98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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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面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经压延、成型、汽蒸、油炸或热风干燥,达到一定熟化度的方便面。
2 引用标准
GB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1355 小麦粉
GB 7102.1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3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T 14772 食品中粗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517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产品分类
3.1 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二类:
3.1.1 油炸方便面:经油炸干燥的方便面(简称油炸面)。
3.1.2 热风干燥方便面:经热风干燥的方便面(简称风干面)。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4.1.2 煎炸油:应符合GB 7102.1的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中精制盐的规定。
4.1.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外观和感官
4.2.1 色泽: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无焦、生现象,允许正反两面略有深浅差别。
4.2.2 滋味和气味:滋味和气味正常,无霉、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4.2.3 形态:外形整齐,花纹均匀
4.2.4 复水性:面条复水后明显断条、并条,口感不夹生、不粘牙。
4.2.5 杂质:无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面块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
指标 |
|
油炸面 |
风干面 |
|
| 净含量允许偏差(每10袋净面块平均值) | 不得超过-3% |
|
| 水分,% ≤ | 8.0 |
12.0 |
| 脂肪,% ≤ | 24.0 |
— |
| 酸价(以脂肪计),mgKOH/g ≤ | 1.8 |
— |
| 以氧化值(以脂肪计),meq/kg ≤ | 20.0 |
— |
| 碘呈色度( |
1.0 |
|
| 氯化钠,% ≤ | 2.5 |
|
| 复水时间,min ≤ | 4 |
6 |
| 食品添加剂 ≤ |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
|
4.4 微生物学指标
面块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项 目 | 指 标 | |
| 油炸面 | 风干面 | |
| 细菌总数,个/g ≤ | 1000 | |
| 大肠菌群,个/100g ≤ | 30 | |
| 致病菌(肠道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 不得检出 | |
5 试验方法
5.1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0.5g天平,分3次称量10包净面块,净含量偏差按式(1)计算:
P=(W-G)/G×100…………………………………………………………(1)
式中:P—净含量偏差,%;
W—10包净面块总量,g;
G—10包样品面块标志量总和,g。
5.2 水分
按GB/T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脂肪
按GB/T14772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酸价
按GB/5009.56中2.2条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
按GB 5009.37中2.2条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56中2.2条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
按GB 5009.37中2.2条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氯化钠
5.6.1 试剂和溶液
5.6.1.1 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按GB 601规定的方法配制。
5.6.1.2 5%铬酸钾指示液,称取5.00g铬酸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摇匀。
5.6.2 仪器
5.6.2.1 天平,感量0.01g。
5.6.2.2 抽滤瓶、三角瓶、移液管、滴定管。
5.6.3 分析步骤
用天平称取经粉碎的试样20.00g,精确至0.01g。移入250ml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摇动(或用振荡器振荡)40min,用移液管吸取25ml滤液,移入150ml三角瓶中,加入5%铬酸钾指示液1ml,用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初显桔红色。同时用蒸馏水做空白试验。
5.6.4 分析结果的表述
氯化钠含量按式(2)计算:
X=[(-
)×c×0.0585×(100/25)]/G×100………………………(2)
式中:X—氯化钠含量,%
—滴定时消耗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空白试验消耗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深度,mol/l;
G—试样质量,g;
0.0585—1.00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g。
5.7 复水时间
5.7.1 仪器
5.7.1.1 带盖保温容器:约1000ml。
5.7.1.2 筷子。
5.7.1.3 玻璃片:20cm×20cm。
5.7.1.4 秒表。
5.7.2 步骤
取面块一块置于带盖保温容器中,加入约5倍于面块质量的沸水,立即将容器加盖,同时用秒表记时,当用玻璃片夹紧软化面条,观察糊化状态无明显硬心时,记录所用复水时间。
5.8 碘呈色度
5.8.1 试剂
5.8.1.1 0.05mol/l碘—碘化钾溶液:按GB 601规定的方法配制。
5.8.1.2 pH5.8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缓冲溶液:
a.称取13.6g磷酸二氢钾,溶于蒸馏水中,定容至100ml:
b.称取16.42g磷酸氢二钾,溶于蒸馏水中,定容至1000ml;
c.吸取a液50ml、b液4.5ml,混合后用蒸馏水定容至100ml。
5.8.2 仪器
5.8.2.1 恒温振荡器:振幅12mm,振荡频率140r/min。
5.8.2.2 电动离心机。
5.8.2.3 分光光度计。
5.8.2.4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8.2.5 CB36号(100目)筛绢。
5.8.2.6 研钵。
5.8.3 试料的制备
按GB 5009.56中2.2条规定的方法将样品中的脂肪提取干净,取约5g立即研磨,并全部通过CB36号(100目)筛绢,备用。
5.8.4 分析步骤
5.8.4.1 提取
称取按5.8.3制备的试料2.000g于150ml三角瓶中,加入20.0ml蒸馏水,置于50±1℃恒温振荡器中振荡30min,摇匀后倒入离心管,以3000r/min的转速离心10min。
5.8.4.2 定容
取上清液1.00ml,置于50 ml容量瓶中,加入5ml缓冲溶液(5.8.1.2)和1.00ml0.05mol/l碘—碘化钾溶液(5.8.1.1),用蒸馏水定容,摇匀。
同时取1.00ml蒸馏水代替上清液制备空白溶液。
5.8.4.3 测定
用分光光度计,在波长570nm处,用1cm比色皿,以空白溶液调整零点,测定上清液吸光度。
5.8.5 分析结果的表述
碘呈色度按式(3)计算:
=2×A……………………………………………………………………………(3)
式中:—碘呈色度;
A—吸光度;
2—稀释倍数。
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5.8.6 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05。
5.9 细菌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11 致病菌群
按GB 4789.4、GB 4789.5、GB4789.10、和GB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和感官、水分、碘呈色度、复水时间。
6.2 型式检验
6.2.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更改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至4.4条全部指标。
6.3 组批
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在成品库每批随机抽样5箱,每箱抽取4包。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
6.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
6.6 购、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抽样后,交仲裁机构检验,以仲裁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签
销售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采用袋装、碗装、杯装形式。包装严密,图案完整。
7.2.2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7.3 运输
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包装物。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
7.4.2 保质期:三个月。
7.4.3 保存期;可根据生产季节、不同地区由生产单位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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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中华、高长胜、唐莲香、王旭东、张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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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95-05-29批准 1995-10-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