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 品 添 加 剂
改 性 大 豆 磷 脂 GB 12486-90
Food additive
Modified soybean phospholi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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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改性大豆磷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大豆磷脂为原料,经过适度乙酰化、羟基化及脱脂后生产的粉粒状产品,用作食品乳化剂、脱模剂、品质改良剂等。
2 引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528 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
GB 5530 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
GB 5532 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
GB 5538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
3 技术要求
3.1 物理性状
本产品为黄色或黄棕色粉状,极易溶于动植物油,能分散于水,部分溶于乙醇。
3.2 本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 项 目 | 技术要求 |
| 水分及挥发物,% ≤ | 1.5 |
| 苯不容物,% ≤ | 1.0 |
| 丙酮不溶物,% ≥ | 95 |
| 酸价mgKOH/g ≤ | 38 |
| 碘价,mg碘/100g | 60~80 |
| 过氧化植,meq/kg ≤ | 50 |
| 砷(以As计),% ≤ | 0.0003 |
| 重金属铅(以Pb计),% ≤ | 0.001 |
4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溶液为水溶液,仪器设备为一般实验室常用的仪器设备。
4.1 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按照GB 5528进行,直接称样供试,采用真空烘箱法。
计算和结果的表示:
X1=[(m1-m2)/m1]×100 ……………………………………………………………………(1)
式中
:X1—水分及挥发物含量,%;4.2 苯不溶物的测定
4.2.1 试剂
4.2.1.1 苯(GB 690)
4.2.2 测定步骤
称取混匀试样10g于250mL烧杯中,加100mL苯,摇动直到溶解,用事先在100℃预热1h干燥称量的G3过滤漏斗过滤。然后每次用25mL苯洗涤烧杯,把洗涤液经过漏斗弃去,共进行2次。把漏斗放在普通烘箱或鼓风的烘箱中,于100℃干燥1h。从烘箱中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称量。
4.2.3 计算和结果的表示:
X2=[(m5-m4)/m3]×100 …………………………………………………………………(2)
式中
:X2—苯不溶物含量,%;m3—试样质量,g;
m4—漏斗质量,g;
m5—漏斗加苯不溶物质量,g。4.3 丙酮不溶物的确定
本法采用从产品中扣除丙酮可溶物(X3)、水分及挥发物(X1)和苯不溶物(X2),得丙酮不溶物(X4)。
4.3.1 丙酮可溶物的测定
4.3.1.1 试剂
4.3.1.1.1 石油醚(HG 3-1003);沸程60-90℃。
4.3.1.1.2 丙酮(GB 686)。
4.3.1.2 仪器
4.3.1.2.1 离心管:带有50mL标线。
4.3.1.2.2 离心分离机。
4.3.1.3 测定步骤
称取混匀试样2g,称准至0.0005g,放入带有50mL标线的离心管中,加3mL石油醚,充分搅拌15min,使可溶于石油醚的物质溶解。准确地加入15mL丙铜,充分混合,放在冰浴中,再加丙酮(预冷到0~5℃)到离心管上50mL标线处并搅抖。把离心管放在0℃冰浴中保持15min。在适当的速度下离心15min,使溶液澄清。把离心管上部的丙酮清液倒入事先在100℃干燥至恒量的250mL烧杯中。另加丙酮到离心管标线处,重复上述步骤,倾丙酮清液于250mL烧杯中。在蒸汽浴或水浴上使丙酮蒸发,然后放在100℃烘箱中干燥1h,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得丙酮可溶物的质量。
4.3.1.4 计算结果的表示:
X3=[(m8-m7)/m6]×100…………………………………………………………(3)
式中
:X3—丙酮可溶物,%;m6—样品质量,g;
m7—烧杯质量,g;
m8—烧杯加丙酮可溶物质量,g。
按式(4)计算丙酮不溶物含量:
X4=[100%-(X1+X2+X3)]×100………………………………………………(4)
式中
:X4—丙酮不容物含量,%;X1—按式(1)计算的水分和挥发物含量,%;
X2—按式(2)计算的苯不溶物含量,%;
X3—按式(3)计算的丙酮可溶物含量,%。4.4 酸价的测定
按照GB 5530规定进行,直接取样供试。
4.5 碘价的测定
按照GB 5532规定进行,直接取样供试。
4.6 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照GB 5538规定的过氧化值测定法进行,直接取样供试。
4.7 总砷的测定
按照GB 5009.11规定的湿法消化及砷斑法进行。
4.8 铅的测定
按照GB 5009.12操作,用湿法消化。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检验验收,生产厂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在包装物内附有产品合格证。
5.2 使用单位可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5.3 检验用的试样应由每批产品中按5%~10%在每盒的不同部位抽取,经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缩至200g,分别装入两个试样瓶中,一瓶密封保存于干燥处以备仲裁,一瓶供检验用。
5.4 检验结果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重新从二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重新检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需仲裁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
6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6.1 本产品用聚乙烯袋装好密封后纳入聚乙烯袋或盒中,每袋或盒净重1kg,亦可按用户要求增大或减小包装内的净重。
6.2 包装盒和外包装箱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及生产日期、净重、毛重。并在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包装上应附有使用方法及贮存条件说明。
6.3 运输装卸时应轻放,车船须清洁、无毒、无味,防止雨淋、曝晒。严禁与有毒物品或其他有污染物质混合存放。
6.4 本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无直接阳光曝晒的处所。注意包装密封性良好。避免贮存于高温环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及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粮油科学研究所和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德明、安稳、杨淑德、田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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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9-14 批准 1991-06-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