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菜籽油。
1
技术要求菜籽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20一1.4770。
1.2 比重(20/4℃):0.9180— 0.9250。
2
质量标准2.1 分级指标见下表。
等级 指标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 |
黄35红4 |
黄35红7 |
气味、滋味 |
具有大豆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酸价(mgKOH/g) ≤ |
1.0 |
4.0 |
水分及挥发物,% ≤ |
0.10 |
0.20 |
杂质 ≤ |
0.10 |
0.20 |
加热试验(280℃) |
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
油色允许变深,但不得变黑,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含皂量% ≤ |
0.03 |
- |
2.2 大豆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2.3 各级大豆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2.4 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2.5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检验方法大豆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 GB 5490— 5539— 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大豆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
国家标准局1986-05-06发布 1987-04-01实施